精选产品质量责任(摘抄24句)

发布时间:2023-08-03 11:02:17 / 作者:admin

产品质量责任

1、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侵权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侵权产品责任与前面所讲的合同产品责任也不同: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们就在全国企业中开展了群众广泛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199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制定出国家质量提高与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在2000年9月的时候,为了更进一步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我国颁发并且实行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加大了对制假售假这些不法分子惩戒的力度,进一步增加了质量严格监管的措施。还有,我们通过建立并且严格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溯源、召回制度等,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建立健全产品认证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等,目的就是加大对产品质量,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让广大的中国消费者乃至世界消费者享用到质优安全的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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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职能部门或有关机关,必须指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事实,并按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予以证明。否则,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政机关都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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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确定产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在要求产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只需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和其损害来自缺陷产品举证,无需对产品存在固有缺陷的原因提供证据;同时,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固有缺陷,或者对损害事故符合产品责任免责条件提供有效的证据。还以“啤酒事件”为例,如果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消费者只要提供所饮用的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伤害事实的有关证据,即可要求该啤酒的生产厂家给予赔偿。啤酒生产厂家如果不能提供爆炸是因为消费者自身过错行为引发,如:消费者饮用啤酒前对啤酒瓶振荡、碰撞、加热等;或者爆炸是因为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保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而引发等证据,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爆炸的啤酒瓶不存在缺陷,也不能提供免除责任的证据,那么,啤酒生产厂家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和经济赔偿。

10、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与产品质量责任构成条件完全不同。其条件是:(1)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固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或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说明缺陷;(2)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或其它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3)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是确定产品责任缺一不可的3个基本条件。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由于责任性质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不可能具备像产品责任这样的“免责条件”。

11、设定合同条款,若供应商在业务中直接与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

12、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3、(专家答疑)备注信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即加了备注之后,仅凭收据不能证明收款,还需要又电子汇票才能代表实际收款,且在盖章流程中,需尽量保证两个章都盖上,其中公司章必须盖。

1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5、第二类。对于那些部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特别是刻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就有严重的诚信问题甚至良心泯灭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道德的问题。这一类企业因为没有什么大的利益成本可失去,特别是他们没有自己固定的产品品牌,这种产品品牌所带来的无形资产都没有,因此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这种获利冲动驱使他们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打击这类假冒伪劣,包括整治小企业、小作坊,最根本的方面就是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因为造假是典型的经济行为,要制止他们也得以经济手段,也得提高他们的成本。

16、《产品质量法》第40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7、③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侵权产品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除可采取赔偿损失等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外,还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而合同产品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18、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9、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0、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1、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2、对于公司产品质量而言,工装质量是源头,作为工装技术人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工艺流程,杜绝不合格工装流转和重复性问题发生,在工装工艺上做到专注、专业、精细、精致,切实做到工装质量我要做好、我能做好、我会做好,争当精益求精的“工匠”,争做质量卫士,做到我的工装质量我负责。

23、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显像管,安装在显示屏上,A公司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B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货义务,且该显像管经B公司验收合格接收。半年后,显示屏烧坏,经双方共同确认,是由显像管质量问题所致。双方交涉赔偿问题,A提出应赔偿显示屏损失15万元,B提出显像管经验收了,不应赔偿,即使赔偿也只需赔偿显像管的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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